類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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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件-【48頁】效期十年 (役男:效期五年) (女14歲&男15歲以下-效期五年)
遺失件-【48頁】效期五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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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天(不含六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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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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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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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張(六個月內二吋白底彩色照片),照片一張黏貼,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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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備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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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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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繳交舊護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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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證正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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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滿14歲及領有身分證者:
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(驗畢退還),並將正、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(正面影本上須顯示換補發日期)
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:
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(驗畢退還),並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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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人(未滿18歲,已結婚者除外),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,除黏貼簽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,應繳驗身分證正本。倘若父母離婚,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及身分證正本。倘若共同監護只要其中一方之身份證正本即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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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生-(退伍令正本或適任證明正本)18~36歲,男性第一次申請或身分證上役別欄是空白
(70年次以前就不用附上)--以年次計算,不看月日 若有僑居身份正本需附上---它國護照正本才得以加簽
【遺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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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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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換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;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,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。更改外文姓名者,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,其已有外文別名者,得以加簽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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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民眾須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、南部、東部三個辦事處申請護照;倘不便親自前往,在國內首次申請護照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「人別確認」後,再併同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委託旅行業者、親屬或同事續代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、南部、東部辦事處申請護照。戶政事務所不代送(領)護照申請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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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下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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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網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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